2026年07月26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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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法规

地球环境法

世界双碳组织 · 为全人类福祉而立法



 

序言

我们,世界各国人民,

面对气候变化的严峻挑战,认识到人类活动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已对地球气候系统构成根本性威胁;

铭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确立的原则、《巴黎协定》设定的温控目标,以及国际法院20257月咨询意见所确认的——各国负有减排义务以保护全球环境的国际法责任-4

深感现有国际气候治理体系虽已取得重大进展,但集体行动力度与温控目标之间仍存在显著差距,全球气候治理赤字日益突出-6

坚信应对气候变化不仅需要国家层面的行动,更需要一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基本法,以统筹协调各国在减缓、适应、资金、技术和司法等方面的努力;

秉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兼顾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不同国情与发展阶段-1-5

决心为当代和后代子孙保护地球气候系统,推动全球经济社会的全面绿色低碳转型,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新格局-6

兹制定本《地球环境法》,作为全人类共同遵守的气候行动基本准则。


第一编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保护地球气候系统,实现全球温升控制目标,推动可持续发展,维护全人类共同利益,依据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气候治理制度框架,制定本法。

第二条 核心目标

  1. 全球平均气温升幅应控制在工业化前水平2以内,并努力限制在1.5以内-5

  2. 全球应在2050年前后实现温室气体净零排放,各缔约方应根据本国国情制定实现碳中和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3. 本世纪中叶全球碳排放总量应相较于2010年水平减少70%—95%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各国在应对气候变化中承担共同责任,但发达国家应率先减排,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1-6

  2. 公平原则:气候行动应考虑各国历史责任、发展阶段和国情差异。

  3. 预防原则:在面临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威胁时,不得以缺乏充分科学确定性为由推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防范措施。

  4. 可持续发展原则:气候行动应与发展权、减贫和经济增长相协调。

  5. 全球团结原则:各国应开展广泛国际合作,共同应对气候变化这一全人类共同挑战。

第四条 适用范围

  1. 本法适用于所有缔约方国家,涵盖其管辖和控制下的所有温室气体排放源和碳汇。

  2. 各缔约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遵守本法规定的义务。

  3. 本法相关条款的域外适用应遵循国际法基本原则,不得损害他国主权和合法权益-3-7

第五条 定义

为本法之目的:

(一)温室气体指《京都议定书》附件A所列的二氧化碳(CO₂)、甲烷(CH₄)、氧化亚氮(N₂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₆)和三氟化氮(NF₃),以及缔约方会议确定的其他气体。

(二)碳排放指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以二氧化碳当量(CO₂e)计量。

(三)碳汇指从大气中清除温室气体的任何过程、活动或机制,包括森林碳汇、海洋碳汇、地质碳汇和技术碳汇。

(四)国家自主贡献指各缔约方根据《巴黎协定》提交的国家气候行动计划-5

(五)气候适应指为应对实际或预期的气候变化及其影响而进行的调整过程。

(六)损失与损害指气候变化造成的超出适应能力的经济和非经济损失。


第二编 减缓与碳中和

第二章 国家自主贡献制度

第六条 国家自主贡献的提交与更新

  1. 各缔约方应按照《巴黎协定》要求,以五年为周期提交国家自主贡献-5

  2. 每一轮国家自主贡献的力度应高于前一轮,体现棘轮机制原则。

  3. 国家自主贡献应包含量化的绝对减排目标或碳强度目标,以及相应的实施政策和措施。

  4. 各缔约方应制定并提交长期低排放发展战略,明确本世纪中叶前的转型路径。

第七条 碳排放总量与强度控制

  1. 各缔约方应建立碳排放总量控制和碳强度降低的双重目标体系。

  2. 发达国家应设定绝对减排总量目标,发展中国家可根据国情设定碳强度目标并逐步过渡到总量控制-1

  3. 各缔约方应逐步实现从能源消耗双控碳排放双控的转变-1

第八条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

  1. 各缔约方应建立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和报告制度。

  2. 清单应涵盖所有部门和温室气体种类,使用缔约方会议核准的方法学。

  3. 各缔约方应定期向世界双碳组织秘书处提交温室气体清单报告。

第三章 碳定价与市场机制

第九条 碳定价制度

  1. 各缔约方应建立或完善国内碳定价机制,包括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或碳税制度。

  2. 碳定价水平应反映温室气体排放的社会成本,并为减排提供有效激励。

  3. 世界双碳组织应制定碳定价协调指南,推动形成全球碳价下限机制,避免碳泄漏和不公平竞争。

第十条 国际碳市场

  1. 建立全球碳排放权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在自愿基础上促进各国碳市场的衔接。

  2. 国际碳市场交易应遵循避免双重核算原则,确保环境完整性-6

  3. 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转让的减排量,转让方应从其国家自主贡献中作相应扣减。

第十一条 碳边境调节机制

  1. 各缔约方有权采取碳边境调节措施,以应对碳泄漏风险和保护国内产业竞争力。

  2. 碳边境调节机制的设立应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不得构成变相贸易壁垒-1

  3. 碳边境调节措施的收入应专项用于支持发展中国家气候行动和低碳技术转让。

第四章 重点行业减排

第十二条 能源部门

  1. 各缔约方应逐步淘汰未加装碳捕集设施的燃煤发电,发达国家应于2035年前完成,发展中国家应于2045年前完成。

  2. 各缔约方应制定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到2030年全球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应达到2022年水平的三倍-6

  3. 各缔约方应逐步取消对化石燃料的补贴,并将相关资金转向清洁能源和能效提升。

第十三条 工业部门

  1. 各缔约方应推动钢铁、水泥、化工、铝业等难以减排行业的低碳转型。

  2. 各缔约方应鼓励发展氢能、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突破性技术。

  3. 主要工业国应制定工业脱碳路线图,明确关键时间节点和技术路径。

第十四条 交通部门

  1. 各缔约方应制定道路运输电动化时间表,发达国家应于2035年前实现新车零排放,发展中国家应于2045年前实现。

  2. 各缔约方应推动海运和航空领域的国际减排合作。

  3. 各缔约方应投资发展可持续替代燃料和绿色交通基础设施。

第十五条 建筑与城市

  1. 各缔约方应建立新建建筑绿色标准,逐步实现建筑近零能耗。

  2. 各缔约方应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3. 各缔约方应推动低碳城市和气候韧性城市建设。


第三编 适应与韧性

第五章 适应气候变化

第十六条 国家适应战略

  1. 各缔约方应制定和实施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和行动计划。

  2. 各缔约方应将气候变化风险评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和项目管理。

  3. 各缔约方应定期更新适应战略,反映最新科学评估结果和实践经验。

第十七条 重点领域适应

  1. 水资源:各缔约方应加强水资源综合管理,提高用水效率,保障水安全。

  2. 农业与粮食安全:各缔约方应发展气候智慧型农业,保护农业生物多样性,确保粮食安全。

  3. 健康:各缔约方应建立气候变化健康风险评估和早期预警系统,加强气候敏感疾病的防控。

  4. 基础设施:各缔约方应提升关键基础设施的气候韧性,确保交通、能源、通信等系统的安全运行。

  5. 生态系统:各缔约方应保护和恢复自然生态系统,维护生态服务功能。

第十八条 灾害风险管理

  1. 各缔约方应建立健全气候灾害综合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制度。

  2. 各缔约方应加强极端天气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灾后恢复能力。

  3. 世界双碳组织应建立全球气候灾害信息共享平台。

第六章 损失与损害

第十九条 损失与损害机制

  1. 建立全球损失与损害应对机制,为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特别严重的发展中国家提供支持-6

  2. 损失与损害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发达国家自愿捐款、国际碳市场收入提成和碳边境调节措施收入分配。

  3. 各缔约方应合作开展气候风险保险、社会保障和风险转移等创新融资工具的开发和应用。


第四编 碳汇与生态系统

第七章 森林碳汇

第二十条 森林保护与恢复

  1. 各缔约方应保护和可持续管理现有森林,遏制毁林和森林退化。

  2. 各缔约方应实施大规模造林和再造林计划,到2030年全球森林面积应在2020年基础上增加5%

  3. 各缔约方应建立森林碳汇监测、报告和核查体系,采用卫星遥感等先进技术-1

第二十一条 REDD+机制

  1. 完善REDD+(减少毁林和森林退化所致排放)国际机制,为发展中国家森林保护提供充分和可预期的资金支持。

  2. REDD+项目应保障原住民和当地社区的权利,确保利益公平分享。

  3. REDD+产生的减排信用应符合国际碳市场质量标准和环境完整性要求。

第八章 蓝碳生态系统

第二十二条 海洋与海岸带碳汇

  1. 各缔约方应保护和恢复红树林、海草床、滨海盐沼等蓝碳生态系统。

  2. 各缔约方应建立海洋碳汇监测核算体系,将蓝碳纳入国家温室气体清单。

  3. 各缔约方应加强对海洋酸化的监测和应对,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碳汇功能。

第九章 技术碳汇

第二十三条 碳捕集、利用与封存

  1. 各缔约方应支持和推动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技术的研发、示范和规模化部署。

  2. 世界双碳组织应制定CCUS项目的国际标准和环境安全保障指南。

  3. 各缔约方应探索将碳移除(包括基于自然和技术的碳移除)纳入国际碳市场体系。


第五编 资金、技术与能力建设

第十章 气候资金

第二十四条 资金承诺与筹集

  1. 发达国家应履行其资金承诺,到2030年每年为发展中国家气候行动筹集至少3000亿美元。

  2. 世界双碳组织应推动建立多元化气候资金筹集机制,包括公共资金、市场机制收入和私营资本。

  3. 各缔约方应逐步将气候资金优先投向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的适应和损失与损害领域。

第二十五条 资金治理

  1. 建立世界双碳组织气候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气候资金的筹集、分配和监督。

  2. 气候资金的分配应透明、公平,充分考虑受援国的需求和优先事项。

  3. 各缔约方应建立国内气候资金追踪和报告制度。

第十一章 技术开发与转让

第二十六条 技术合作机制

  1. 建立全球气候技术合作平台,促进清洁能源、能效、碳捕集等关键技术的研发合作。

  2. 鼓励在可再生能源、储能、氢能、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领域开展国际交流与技术合作-1

  3. 各缔约方应推动绿色技术的知识产权共享和开放许可机制。